邢台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规范邢台市林业局(以下简称本局)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实现依法监管、公平高效、阳光行政、执法有力,创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邢台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版)》和《邢台市林业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本工作指引。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邢台市林业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的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本工作指引适用的检查对象是《邢台市林业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所涉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等。
一、前期准备
(一)确定抽查比率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抽查比率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增加抽查比率和频次。
(二)确定抽取原则。对于一般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同一主体抽查之后,原则上不列入第二次抽查范围,避免对同一主体造成负担,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不适用该原则。
(三)制定抽查方案。抽查前,由承担监管任务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牵头,制定抽查方案,方案要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从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本处室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抽查事项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四)抽取抽查对象。随机从本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抽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抽查单位或个人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被抽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检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市场监管抽查内容,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建立涉企检查活动台账,应将检查项目名称、被检企业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台账。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林业公安进行处理,确保林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抽查内容
1.抽查事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抽查内容: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2.抽查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抽查内容:采伐是否按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采伐后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3.抽查事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抽查内容:是否按审核的范围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及其他内容。
4.抽查事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抽查内容: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
5.抽查事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放和委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核权限的通知》(冀林字〔2015〕136号)。
抽查内容: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修筑符合要求的工程设施。
6.抽查事项: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第八条。
抽查内容: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四、结果公示
按照信息公开和“一抽查一通报”的要求,应当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查处结果在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邢台市林业局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审批服务对象守法自觉性。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